文件名称 | 工资制度 | 文件编号 | GZZD-RSC-013 |
制定目的 | 为了进一步为规范劳动工资管理,建立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,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,促进医院发展。 | 制定部门 | 人事处 |
制定依据 | 省市区相关管理规定、《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“两个同等对待”政策的通知》国卫办科教发[2021]18号 | 制定日期 | 2020.10 |
修订依据 | 根据三级医院创建标准更新制度 | 修订日期 | 2020.10 |
修订依据 | 《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“两个同等对待”政策的通知》国卫办科教发[2021]18号 | 修订日期 | 2022.11 |
适用范围 | 全院职工 | |
劳动工资管理制度
一、医院各级各类人员的劳动工资,由人事处按照上级人事、劳资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执行,根据我院实际,提出贯彻意见,经领导同意后负责组织落实。
二、严格做好各级各类人员的工资管理工作。
三、认真学习、宣传国家现行工资政策,按照上级具体规定要求正确贯彻执行;负责劳动工资政策的解答工作。
四、按现行工资、工龄政策规定,依据原始档案资料确定职工工龄、护龄,及时准确核发职工护、工龄工资(含津贴)。
五、做好调入、调出人员的工资关系及行政介绍信的转移工作。
六、按程序及时做好毕业生、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转正定级工作。
七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做好辞职、遗属补助审核、制表、报批、上册、归档工作。
八、严格执行国家的退休制度,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手续。
九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做好在职人员的调资工作及离退休人员提高生活待遇的工作,并按年度做好相关的归档工作。
十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、年度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。
十一、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,按临床医学、口腔医学、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。
十二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